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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虎尾科技大學保護智慧財產權小組設置辦法
第一條
本校為宣導及保護智慧財產權,特設置保護智慧財產權小組(以下簡稱本小組),並訂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
本小組由校長指派副校長一人、主任秘書、工程學院院長、電機資訊學院院長、管理學院院長、文理學院院長、國際產學服務處處長、國際長、教務長、學生事務長、總務長、研發長、圖書館館長、電子計算機中心中心主任、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、語言教學中心中心主任、校務發展中心中心主任、教學發展中心中心主任、進修推廣部主任、附設進修學院校務主任、人事室主任、學生會會長及校長指定相關單位代表一至二人組成,並由副校長擔任召集人(副校長出缺時由主任秘書擔任之),電子計算機中心中心主任為執行秘書。
第三條
本小組置執行組員若干名,分別由秘書室、各學院、國際產學服務處、國際事務處、教務處、學生事務處、總務處、研究發展處、圖書館、電子計算機中心、通識教育中心、語言教學中心、校務發展中心、教學發展中心、進修推廣部、進修學院及人事室派員兼任。
第四條
本小組之任務如下:
(一)規劃宣導有關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。
(二)監督校園合法軟體使用之落實執行。
(三)協助訂定學生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校規規範措施。
(四)協助訂定校園電腦網路使用遵守相關規範。
第五條
本小組每學年召開會議二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六條
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,並經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壹、學生影印教科書合理使用的界限
(一) 學生對於教科書的影印存在著一些疑問,如學生是否可在學校上課使用影印的教科書?影印是否侵犯著作權法?若能影印,是否可全書影印?如不可全書,又可影印多少?
(二) 著作權法對教科書的影印制定了合理使用的規範,根據以下規定,學生可以進行影印而不構成侵犯著作權:
貳、非法影印教科書的法律責任
(一) 影印屬於複製方法之一,未經授權且不符合合理使用規定的教科書影印,屬於侵權行為。
(二) 學生若委託影印店進行非法影印,因影印店是營利機構,不論影印份數或金額多寡,只要權利人提出告訴,都需負擔民事和刑事責任。
(三) 若學生自行從事非法影印,將負民事責任,並在權利人提告的情況下可能涉及刑事責任。圖書館或自助影印店若知情協助非法影印,有可能被視為共犯或幫助犯,同樣需負民事和刑事責任。
參、解決教科書影印問題的建議
(一) 大專院校的教科書相對昂貴,但不應以書價昂貴為理由非法影印,侵犯著作人權利。應合法取得書籍。
(二) 解決教科書使用問題的方法:
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圖書館影印服務要點
一、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圖書館(以下簡稱本館)為妥善管理影印機資源及服務讀者影印之需求,由廠商設置影印機,開放校內外讀者使用,特訂定本館影印服務要點(以下簡稱本要點)。
二、讀者應遵守著作權法及相關法令規定,不得非法影印書籍及文件,如有違反,應自負法律責任,並視情節輕重依相關校規懲處。
三、使用影印機者,需先至本館一樓流通櫃檯購買影印卡,影印卡之收費、退費及補發標準,依影印機廠商之規定。
四、影印所需之紙張及碳粉等耗材由影印機廠商提供並定期維修,讀者若需使用非本館提供之紙張,請先徵得櫃檯管理人員之同意,倘因而使設備受損,應負損壞賠償責任。
五、影印機更換合約期間,讀者申請退費或換卡請依公告期間辦理。
六、本要點經圖書館館務會議通過,並經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