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校智慧財產權管理單位

國立虎尾科技大學保護智慧財產權小組設置辦法

97年3月4日  96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
100年08月10日 100學年度第一次(擴大)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101年04月03日 100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101年06月19日 100學年度第十一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105年01月05日 104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108年08月028日 108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
第一條

本校為宣導及保護智慧財產權,特設置保護智慧財產權小組(以下簡稱本小組),並訂定本辦法。

第二條

本小組由校長指派副校長一人、主任秘書、工程學院院長、電機資訊學院院長、管理學院院長、文理學院院長、國際產學服務處處長、國際長、教務長、學生事務長、總務長、研發長、圖書館館長、電子計算機中心中心主任、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、語言教學中心中心主任、校務發展中心中心主任、教學發展中心中心主任、進修推廣部主任、附設進修學院校務主任、人事室主任、學生會會長及校長指定相關單位代表一至二人組成,並由副校長擔任召集人(副校長出缺時由主任秘書擔任之),電子計算機中心中心主任為執行秘書。

第三條

本小組置執行組員若干名,分別由秘書室、各學院、國際產學服務處、國際事務處、教務處、學生事務處、總務處、研究發展處、圖書館、電子計算機中心、通識教育中心、語言教學中心、校務發展中心、教學發展中心、進修推廣部、進修學院及人事室派員兼任。

第四條

本小組之任務如下:
(一)規劃宣導有關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。
(二)監督校園合法軟體使用之落實執行。
(三)協助訂定學生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校規規範措施。
(四)協助訂定校園電腦網路使用遵守相關規範。

第五條

本小組每學年召開會議二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
第六條

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,並經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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